【護照代辦】中華民國護照代辦|護照換發
★辦件日期於確認送件資料齊全後開始計算。
★護照需備資料內容『護照委託申請書』並請列印出來填寫。
行程介紹
首次申請普通護照:
必須親自辦理,親辦方式如下:
方式1: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(以下簡稱領務局)或外交部中、南、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(以下簡稱外交部四辦)辦理。
方式2:若本人未能以上述方式親自辦理,亦可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,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戶所)臨櫃辦理「人別確認」後,再委任代理人(如親屬、旅行社等)續辦護照。(請另詳「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說明書」【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,申請人續委任代理人代辦護照專用】)
方式3:若無急需使用護照,亦可在戶所申辦護照。(請另詳「戶政事務所受理「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」說明書【申請人在戶所申辦護照之「一站式服務」專用】」)


★未婚且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,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,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。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,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、負擔未成年人權利、義務之證明文件正本(如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戶籍謄本)及國民身分證正本。


★國內遺失
1.警察機關核發之「護照遺失申報表」正本。【註1】
2.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。【註2】
★國外遺失
(含中國大陸、香港、澳門地區)
1.附記核發事由為〝遺失護照〞之入國證明文件【註3】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。
2.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。【註2】
註1:本人須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國內任一警察局分局報案,並持該警察機關核發之「護照遺失申報表」正本申請補發護照。如遺失之護照已逾效期,請逕以換發方式辦理,無須向警察機關報案。
註2:請詳閱「在臺有戶籍國民在國內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說明書」。
註3:
1.在國外(含中國大陸、香港、澳門地區)遺失護照,倘因急於返國等因素,不及等候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、澳門設立之機構核發護照者,可申請「入國證明書」持憑返國;入境後須持憑「入國證明書」正、影本,連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相關文件申請補發護照。
2.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,入境時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附記核發事由為〝遺失護照〞之「入國登記證」後,持憑該「入國登記證」,連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相關文件申請補發護照。
3.倘遺失「入國證明書」或「入國登記證」者,須向移民署各直轄市或(市)服務站申請補發入國登記證後再行申請護照。
用戶評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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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用說明
費用包含:
★護照換手續
費用不包含:
★送件及收件郵寄費用
注意事項
【注意事項】
1.補發之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;但未滿14歲者補發之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。
2.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,該護照仍視為遺失,不得申請撤案,亦不得再使用。惟倘持前項護照申請補發者,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,但若原護照所餘效期不足5年,則發給5年效期之護照;未滿14歲者原護照所餘效期不足3年,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。
3.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、滅失為由申請護照,達2次以上者,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審核期間至6個月,並縮短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。
4.出國旅遊請注意自身安全並妥善保管護照。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。
5.請務必確認填寫的郵寄地址。郵寄地址填寫後不得更改,如有造成不便敬請見諒。
6.請備妥相關證件,若規格不符或缺件,須自行負擔快遞運送費用,並於收到通知的 3 個工作天內補件。
7.役男出境請自行備妥相關申請許可文件。
退改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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